张远微笑地答道,
“我相信你们在思考的时候肯定涉及过这一部分。
而只是没有在今的结论里提及。
毕竟事实很清楚。
正常情况下,使用人使用共享单车,那么和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还会存在一个合同关系。
而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和基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两者是只能二选一,而不能同时主张的。
但在我们的这个案件中,合同关系是显然不存在的,因为死者既不是成年人,也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使用的共享单车。
就算是有合同,也是个无效合同。”
张远完了自己的关注要点之后,不等实习律师们做何反应,紧接着就开始为接下来的布置任务做铺垫,
“这个问题我只是简单的提一下。
接下来是根据你们双方提供的分析结果,我总结出来的一个我自认为关键的东西。
那就是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管理义务。
我现在听到你们起的,都只是基于书面事实进行的判断。
书面材料上死者打开了车锁骑行,就是打开车锁骑校
但事实究竟如何?
没有一个人是经过实地的考察得出结论的。
当时,死者以及死者的同伴们,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打开车锁的?
或者,共享单车的车锁是不是很容易打开?
这些都是问题。
如果,能从事实上证实,这些共享单车的车锁是可以被轻易打开的,有也只是摆设。
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肯定,运营公司并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但是,如果这些车锁非常坚固,必须经过特别复杂的手段才能开启,甚至不是普通人可以打得开的。
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更倾向于运营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
那么这时候,就得考虑它们有没有告知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能不能使用的问题了。
所以我的意见是,不要这么快的急于做判断。
先把事实上的问题确认清楚,然后才有代理角度的问题。
那么,因为之前的作业你们并没有将所有的事实部分全部理清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就会存在问题。
所以接下来,事实部分的内容还需要你们继续去完善。
只是这一次,不用你们分成两组了。
我要求你们,以独立客观第三方的角度和视野,去寻找线索,确定我刚才提到过的问题。
今下班前,将结果通过邮件反馈到我这里。
到时候,我们再安排时间进行讨论。”
“好的。”
“我们这就去办。”
张远的任务刚刚分配下去,四名实习律师立刻点头应允。
同时,心中也对张远的思考产生了钦佩之意。
或许这就是实践出真知。
四位实习律师作为刚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初出茅庐,大部分的思维还处于纸上谈兵,或者对着键盘纵横捭阖的程度。
重法律分析,轻事实判断。
而实习律师的这一年,其实就是给他们的机会,让实习律师们从书本理论、纸上谈兵的意识里跳脱开来。
更多地结合实践,更多地基于事实。
毕竟,虽然法律事实和事实之间,很多时候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可再怎么偏,法律事实也是基于事实而存在的。
所以,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是什么样的存在,往往就决定了法律事实的判定。
于是,打着培养的名义,堂而皇之地让自己的实习律师多分担工作的张远,就这么在无形中,拥有了在实习律师心目中更高大的形象。